投資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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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年度 | 利潤分配方案 | 股權登記日 | 除權基準日 | 紅股上市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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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 | 每10股派發0.46元(含稅) | 2021-06-02 | 2021-06-03 | |
2018年度 | 每10股派發0.36元(含稅) | 2019-06-06 | 2019-06-10 | |
2017年度 | 每10股派發0.55元(含稅) | 2018-06-20 | 2018-06-21 | |
2016年度 | 每10股派發2.30元(含稅) | 2017-05-18 | 2017-05-19 |
公司利潤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現金、股票股利以及現金與股票股利相結合三種。公司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方式,當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的,不得發放股票股利。在具備現金分紅的條件下,公司應當采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采用股票股利進行利潤分配的,應當具有公司成長性、每股凈資產的攤薄等真實合理因素。
公司在符合利潤分配的條件下,應當每年度進行利潤分配,也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公司當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為正值,且并無特別重大投資計劃和特別重大資金支出發生,公司將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20%。
在公司連續盈利的情形下,兩次現金分紅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4個月。
特別重大投資計劃或特別重大資金支出指公司未來十二個月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新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且超過5,000萬元(運用募集資金進行項目投資除外);或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運用募集資金進行項目投資除外)。
公司快速增長,并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時,可以在實施上述現金股利分配的同時,發放股票股利。
1、
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① 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當期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② 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當期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③ 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當期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公司主要產品仍處于市場擴張期,且正在研發和推出新產品,未來將投入大量資金擴大生產規模及開發和推廣新產品,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當期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公司未來將根據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對前述現金分紅政策進行適時調整。
重大資金支出指公司未來十二個月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新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0%,且超過3,000萬元(運用募集資金進行項目投資除外)。
2、
公司在制定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現金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公司應當嚴格執行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以及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現金分紅具體方案。確有必要對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經過詳細論證后,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應當嚴格執行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以及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現金分紅具體方案。確有必要對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經過詳細論證后,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
公司董事會在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中未做出現金分紅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原因和留存收益的具體用途,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5、
公司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